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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复工,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吗?用人单位能在春节假期结束后继续安排年休假吗?用人单位用开工红包代替工资有没有法律依据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二条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适用本法。国家机关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,依照本法执行。由此可见,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用人单位,个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条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,适用本法:(一)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;也就是说,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确认存在分歧时,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。
根据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【劳社部发(2005)12号】第一条之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。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,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所造成,这种情形下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,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,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,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。因此,用人单位发生合并、分立的情况下,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合并、分立后的用人单位。
需要尽可能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切证据材料。如劳动合同、劳务合同、工资表或明细、银行卡工资流水、工作证、考勤表、工作制服、工作群聊天记录等等。
《劳动法》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、经济补偿,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。
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8条规定,农民工想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,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但农民工临时性、周期性和季节性的就业方式,使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大都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,而劳务关系并非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规定的劳动关系。
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》作为法政策性规范,首次提出“不完全劳动关系”概念,是对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和相关配套法规滞后的回应,以期实现保障平台众包从业者合法权益之价值。以从属性理论为解释进路,对“框架协议”“单次接单行为”和“持续接单行为”的内在法律机理进行逐一探析。澄清被误读的事实优先原则;进而论证正常激励机制难以成为劳动义务来源;并强调须结合个案优先甄别隐蔽劳动关系;最终...
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,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:(1)双方自行协商解决。(2)调解程序。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,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,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。
如增加的诉请与诉争的劳动争议有不可分性,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;如系独立的劳动争议,当事人应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七十九条规定,劳动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;调解不成,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,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